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余文惠
戴培成
再審被告 黃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4萬5795元(50000
00元-2154205元=284579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9215 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