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郭南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旭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二、一
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
4款定有明文。台端請求之金額為120萬元,應徵聲請費2,00
0元,扣除台端已繳1,000元,尚應補1,000元。)
二、相對人鍾旭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