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615號
CTDV,107,司促,3615,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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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1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芳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報債務人李芳慧之住所或居所,併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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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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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