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1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芳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報債務人李芳慧之住所或居所,併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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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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