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劉芝伶
即 聲明人
相 對 人 劉文章(亡)
即被繼承人 生前最後
上列聲請人即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劉文章遺產拋棄繼承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被繼承人劉文章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
詳載其配偶、第一順位(即被繼承人之子女、孫子女,含同
父異母、同母異父)、第二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父、母)、
第三順位(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
)、第四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
)法定繼承人之姓名,並提出該配偶、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
法定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如有法定繼承人
於本件繼承開始前死亡者,並應提出該法定繼承人之除戶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