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549號
TYDV,107,司繼,549,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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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羅翊僑
即聲明人        10樓
      羅麗萍
      郭美君
      蔡尚叡
上 一 人 蔡昇亞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郭美君
聲 請 人 郭育秀
即聲明人
      陳昦幘
上 一 人 陳志明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郭育秀
聲 請 人 郭怡君
○○○○        號7樓
      郭展源
      羅少君
      羅少妤
      羅健華
      李本宏
      李本達
      李本盛
      劉李冬菊
      李本煥
      李阿菊
      楊李秋蘭
相 對 人 羅李秋娥(亡)
即被繼承人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
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羅李秋娥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蔡尚叡應補正:
 (一)經查聲請人蔡尚叡為未成人,應補列其全體法定代理人
    蔡昇亞郭美君為其本件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以聲請人蔡尚叡為聲明人,且經聲請人蔡尚叡蓋章
    ,並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蔡昇亞郭美君簽名及蓋章之
    聲請狀。
 (三)提出法定代理人蔡昇亞之印鑑證明,且該印鑑證明須與
    所提出之拋棄繼承書所蓋印文相符。
 二、聲請人陳昦幘應補正:
 (一)經查聲請人陳昦幘為未成人,應補列其全體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郭育秀為其本件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以聲請人陳昦幘為聲明人,且經聲請人陳昦幘蓋章
    ,並其全體法定代理人陳志明郭育秀簽名及蓋章之聲
    請狀。
 (三)經查聲請人陳昦幘所提出之拋棄繼承書並未蓋印聲請人
    陳昦幘之印鑑章,故請提出以聲請人陳昦幘為聲明人,
    且經聲請人陳昦幘蓋章、經聲請人陳昦幘全體法定代理
    人陳志明郭育秀簽名及蓋章之拋棄繼承書,並提出陳
    志明之印鑑證明,且該拋棄繼承書所蓋印文皆須與印鑑
    證明相符。
 三、聲請人羅少君羅少妤羅健華應補正:提出經聲請人羅
   少君羅少妤羅健華簽名及蓋章之拋棄繼承書,且該拋
   棄繼承書所蓋印文皆須與所提出之印鑑證明相符。
 四、全體聲請人應補正:
 (一)經查被繼承人之子女尚有長男與次男、被繼承人父母之
    子女尚有長男、五男等,皆未記載於被繼承人之繼承系
    統表。
 (二)故請正確表明被繼承人第一順位(即被繼承人之子女、
    孫子女,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第二順位(即被繼
    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
    第四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繼承
    人之姓名,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如有法
    定繼承人於本件繼承開始前死亡者,並應提出該法定繼
    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五、本件聲請人眾多,宜共同指定一位送達代收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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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