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羅翊僑
即聲明人 10樓
羅麗萍
郭美君
蔡尚叡
上 一 人 蔡昇亞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郭美君
聲 請 人 郭育秀
即聲明人
陳昦幘
上 一 人 陳志明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郭育秀
聲 請 人 郭怡君
○○○○ 號7樓
郭展源
羅少君
羅少妤
羅健華
李本宏
李本達
李本盛
劉李冬菊
李本煥
李阿菊
楊李秋蘭
相 對 人 羅李秋娥(亡)
即被繼承人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
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羅李秋娥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蔡尚叡應補正:
(一)經查聲請人蔡尚叡為未成人,應補列其全體法定代理人
蔡昇亞、郭美君為其本件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以聲請人蔡尚叡為聲明人,且經聲請人蔡尚叡蓋章
,並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蔡昇亞、郭美君簽名及蓋章之
聲請狀。
(三)提出法定代理人蔡昇亞之印鑑證明,且該印鑑證明須與
所提出之拋棄繼承書所蓋印文相符。
二、聲請人陳昦幘應補正:
(一)經查聲請人陳昦幘為未成人,應補列其全體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郭育秀為其本件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以聲請人陳昦幘為聲明人,且經聲請人陳昦幘蓋章
,並其全體法定代理人陳志明、郭育秀簽名及蓋章之聲
請狀。
(三)經查聲請人陳昦幘所提出之拋棄繼承書並未蓋印聲請人
陳昦幘之印鑑章,故請提出以聲請人陳昦幘為聲明人,
且經聲請人陳昦幘蓋章、經聲請人陳昦幘全體法定代理
人陳志明、郭育秀簽名及蓋章之拋棄繼承書,並提出陳
志明之印鑑證明,且該拋棄繼承書所蓋印文皆須與印鑑
證明相符。
三、聲請人羅少君、羅少妤、羅健華應補正:提出經聲請人羅
少君、羅少妤、羅健華簽名及蓋章之拋棄繼承書,且該拋
棄繼承書所蓋印文皆須與所提出之印鑑證明相符。
四、全體聲請人應補正:
(一)經查被繼承人之子女尚有長男與次男、被繼承人父母之
子女尚有長男、五男等,皆未記載於被繼承人之繼承系
統表。
(二)故請正確表明被繼承人第一順位(即被繼承人之子女、
孫子女,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第二順位(即被繼
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
第四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繼承
人之姓名,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如有法
定繼承人於本件繼承開始前死亡者,並應提出該法定繼
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五、本件聲請人眾多,宜共同指定一位送達代收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