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689號
聲 請 人 蔡芬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宇清、賴芳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聲請人所提出票號TH296643號之本票,
其上所載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與本件聲
請狀附表所載票面金額200,000 元,顯有不同,請更正433
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