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2689號
TYDV,107,司票,2689,2018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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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689號
聲 請 人 蔡芬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宇清賴芳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聲請人所提出票號TH296643號之本票,
  其上所載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與本件聲
  請狀附表所載票面金額200,000 元,顯有不同,請更正433
  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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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