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34號聲 請 人 達詳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皓倫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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