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林慶煌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提出被繼承人林黃貴美之除戶籍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向家事法庭查詢是否有拋
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一
切繼承情形之函文。
(二) 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由台端繼承股票之文件,或改以全體
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簽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