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116號
TYDV,107,司催,116,20180312,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林慶煌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提出被繼承人林黃貴美之除戶籍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向家事法庭查詢是否有拋
   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一
   切繼承情形之函文。
(二) 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由台端繼承股票之文件,或改以全體
   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簽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