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113號
TYDV,107,司催,113,2018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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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達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景銘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
  始燒燬。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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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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