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572號
TYDV,107,司促,5572,2018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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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572號
債 權 人 張福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陞隆科技電子有限公司、陳金松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債務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相關函文。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及查明其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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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陞隆科技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