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572號債 權 人 張福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陞隆科技電子有限公司、陳金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查報債務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相關函文。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及查明其法定代理人。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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