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債 權 人 涂麗花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騰國際通訊有限公司、曾俊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應自提示日即支票退票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