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495號
TYDV,107,司促,3495,2018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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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95號
債 權 人 黃淑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美玉徐紀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債務人徐紀倫請求之釋明文件。
二、請表明明確的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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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