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95號債 權 人 黃淑惠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美玉、徐紀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向債務人徐紀倫請求之釋明文件。二、請表明明確的利息起算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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