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16號
TYDV,107,司促,2716,2018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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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16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明澤吳佳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向基隆地院函查李云晏李妙香之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
遺產清冊及選任遺產管理人等一切繼承情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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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