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333號債 權 人 洪懿仁債 務 人 林弦璋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請求之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及相關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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