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333號
PCDV,107,司促,8333,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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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333號
債 權 人 洪懿仁
債 務 人 林弦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之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及相關釋明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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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