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73號
PTDV,107,司促,2573,2018032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王榮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邱玫珊林伯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伯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