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07年度,245號
TPSV,107,台抗,245,20180322,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245號
抗 告 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范美慧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5 年
度聲字第10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68 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民國107年2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