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07年度,220號
TPSV,107,台抗,220,2018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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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220號
再 抗告 人 皇家加勒比海遊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紅琪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呂麗齡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6年11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332號),提起
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再為抗告,無非以:相對人簡婕汝領取伊帳戶之款項以美金匯至相對人呂麗齡國外帳戶,且呂麗齡與澳洲男子結婚,並拒絕提供完整財務文件及交還不法資金,該等行為均使伊日後確有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原裁定竟認伊就假扣押原因未為釋明,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惟查再抗告人所陳上開理由,核屬原法院認定未釋明假扣押原因之事實當否問題,要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依上開說明,其再抗告難謂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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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家加勒比海遊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