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299號
原 告 張坤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繼勝企業有限公司、賴山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路0 段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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