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6年度,1281號
SLEV,106,士簡,1281,2018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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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281號
原   告 賴梅貞
訴訟代理人 賴梅惠
      陳建勳
被   告 陳珊儀
訴訟代理人 黃建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5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㈠第十一行、第十二行關於「被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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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