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6年度,1471號
SLEV,106,士小調,1471,2018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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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調字第1471號
聲 請 人 詹特祿
      詹白阿軟
      詹根枝
      洪瀅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伯勳
相 對 人 詹順淮
      詹施金枝(即詹正信之繼承人)
      詹志勇 (即詹正信之繼承人)
      詹志銘 (即詹正信之繼承人)
      詹麗君 (即詹正信之繼承人)
      詹麗玲 (即詹正信之繼承人)
      詹麗琴 (即詹正信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3日裁定命其於補正裁定送 達後3 日內至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補繳本案所生地政規費 新臺幣1,600 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3 月16日寄存送達生效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已逾所命補正期間,迄今猶 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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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