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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6年度,583號
SLEV,106,士小,583,2018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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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583號
原   告 皇宮綠園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良猷
訴訟代理人 李瑞玲律師
被   告 陳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八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另案一0六年度訴字第三八二號確認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涉及本案 原告是否有經合法代理起訴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 年8 月1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調閱上開民事事件卷 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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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