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20號
TYDV,107,司促,2120,2018020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20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柏霖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呂政陽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金額明確之請求期間,及數額明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柏霖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