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89年度,795號
CHDM,89,易,795,200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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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九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九五二號、第一0二
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甲○明知綽號「殺狗」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以八萬元 寄賣之手錶一批為自彰化縣二林鎮○○路二七號之「金玉樹鐘錶行」及彰化縣二 林鎮○○路○段三二一號之「信榮鐘錶眼鏡公司」竊得之贓物,竟仍為前揭綽號 「殺狗」之不詳姓名男子居間介紹販賣寄藏前揭手錶,為之牙保,嗣於民國八十 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晚間七時二十分許,前往失竊之「信榮鐘錶眼鏡公司」探聽 其負責人丙○○是否有意願價購該批手錶時,為警查獲,當場扣得置於被告所駕 駛之車內之名牌手錶六百四十只。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牙 保贓物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此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同法第三百零一條第 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及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 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又按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 明犯罪事實時,被告抗辯或反證縱屬係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 之理由;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 、三十年上字第四八二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判例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 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 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 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揭犯罪,係以被告曾從事手錶零件生意,應知該批手錶行情 ,竟以顯不相當之每只平均一百餘元價格,代出賣來路不明手錶,應明知係屬贓 物。訊據被告甲○堅詞否認有何牙保贓物犯行,辯稱: 該批手錶係綽號「殺狗」 者原本要以八萬元之代價託伊販售,「殺狗」告知該錶係由彰化縣二林鎮「信榮 鐘錶眼鏡公司」所竊後,伊即向「殺狗」要求將手錶歸還原主,得「殺狗」同意 伊先向該鐘錶店詢問手錶是否為其遺失準備歸還手錶,待其收到手錶拿去給「信 榮鐘錶眼鏡公司」指認時,即被警逮捕,伊從頭到尾均未向丙○○表示要出賣手 錶或代尋回手錶需索何代價云云。
四、經查,證人即「信榮鐘錶眼鏡公司」之負責人乙○○、丙○○於本院院審理中證 稱: 「(被告當時如何對你們說?)他打電話說你們有無遺失手錶,然後說可以



幫我們找看看。」、「(是否有提到若找回錶要給被告酬勞的問題?)被告當時 說先不要講這個問題。」等語,及乙○○復證稱:不確定有無與被告做過生意, 有可能是以前向他買過錶帶等語,是被告是否與證人乙○○豪不相識,已有可疑 ,且被告雖不無趁此告稱代為尋找手錶之機會以為牙保之嫌疑,惟尚不能由此得 牙保手錶之確證;再查,本院遍查全卷,亦無證據足資認定「殺狗」確曾交八萬 元為代價寄賣手錶予被告,且被告亦已答應代為販售;末查該批手錶為證人黃智 清所竊,業據黃智清於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九八號竊盜案中供承不諱(見該 卷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五月六日訊問筆錄),抑且證人黃智清復結證稱:「( 將手錶交給「殺狗」準備賣多少?)我後來與「殺狗」聯絡,他有說七萬元,當 時我透過「阿明」與他聯絡,他在電話中有說手錶是他朋友的,要還人家,並說 如果我不信要我到二林一趟,但我不敢去,後來我也有透過「阿明」與「藥頭」 的人要找「殺狗」但沒找到。」等語(見上揭卷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訊問筆錄) ,足見被告曾說服「殺狗」歸還手錶一節,尚非無稽;綜上,被告所辯雖非全然 合於常情,惟證據亦未達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有罪之程度 。揆諸前開判例所示,本件既乏積極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罪,自無從判命被告應負 該罪之刑責,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淑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莊素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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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