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524號
TPDV,106,司促,20524,2018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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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5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阿羅哈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英本(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體
  系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被繼承人林英本(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承
  人是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三、相對人新阿羅哈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全體股東之最新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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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阿羅哈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