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5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阿羅哈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英本(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體
系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被繼承人林英本(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承
人是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三、相對人新阿羅哈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全體股東之最新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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