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連志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23 號裁定自民國105年10月18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 ,債務人無任何財產,此有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函、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14日 、106年8月22日函(債務人於該公司無有效保險契約)及債 務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據此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 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 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 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 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