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定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相對人定懋實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併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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