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綉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借款契約書約定條款第十一條「乙方依下列第四至第八
款之任一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
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而本
件聲請係依第四款(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故應提出書面通知或催
告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欠款之電腦查詢明細。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000000○00
00000 地號及同段670 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四、請提出相對人何綉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