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8號
TTDV,106,司拍,48,2017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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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黃喜發
相 對 人 李雯英(兼李欽梧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文卿(即李欽梧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月(即李欽梧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妹(即李欽梧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玟潔(即李欽梧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明定之。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死亡,其繼承人有數人, 在分割遺產前,該不動產係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故抵押 權人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應 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36號裁定參 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雯英李欽梧(歿)於民國( 下同)101年9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1年12月19日,違約金按本金每逾一 日加付千分之参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李雯英及李 欽梧(歿)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 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等為證。
三、茲因李欽梧已於105年7月26日死亡,由相對人李文卿、李月 、李妹、李玟潔李雯英繼承其法律上地位。聲請人上開聲 請,經本院依其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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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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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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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東縣│臺東市 │青林 │ │774 │ │3,758.40 │8分之2 │李雯英李欽
│ │ │ │ │ │ │ │ │ │梧(歿)權利│
│ │ │ │ │ │ │ │ │ │範圍各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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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東縣│臺東市 │青林 │ │774-1 │ │27.83 │8分之2 │李雯英李欽
│ │ │ │ │ │ │ │ │ │梧(歿)權利│
│ │ │ │ │ │ │ │ │ │範圍各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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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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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