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5492號聲 請 人 謝岳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正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狀載附表欄發票日期與本票原本106年4月17日記載不一,請 陳明正確之發票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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