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398號
KSEV,106,雄簡,398,2017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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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398號
原   告 黃麗香
訴訟代理人 黃麗梅
被   告 張陳鳳蘭
      張文旗
      張文東
      張英哲
      張峰瑋
      張文海
      張祥雄
      張詩宜
兼前八人
同訴訟代理
人     張文俊
被   告 張茂燈
      張華鎔
      張育誠
      張晉維
兼前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張尚志
被   告 張羚葦
      張莆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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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