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168號
聲 請 人 昱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致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提出經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之聲請狀。
三、陳明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又執票人如
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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