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6年度,1053號
TPHV,106,抗,1053,2017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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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053號
抗 告 人 林資益
      張瑜鳳
      林瑞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間假處分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所為之裁定, 其原本、正本應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抗告人林瑞澤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瑞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黃若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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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