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行執字第14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
代 表 人 謄永俊
債 務 人 陳彥宏
債 務 人 陳良仁
按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
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
關強制執行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48 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準此,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既已簽訂約定債務人自願接受執
行之行政契約,則債權人得據此作為執行名義。然依行政訴訟法
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
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之「正本」。準此,茲限本件債權人於收
受裁定5 日內補提其與債務人間之行政契約之「正本」,逾期未
補提,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