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蘇芮瑩即蘇韻如
蘇彥豪
共 同
代 理 人 邱毓嫺律師
相 對 人 蘇位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 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 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助扶助法第63條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828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經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 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 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828號卷審閱無訛。復查無不符法律 扶助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