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葉益政
相 對 人 葉孟芬
葉孟珠
葉林洪
葉孟惠
葉管育妹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 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46號),因聲請人殘障而無力工作,家 境窘困,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 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 臺中市東勢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102 、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依上開資料所示,聲請人名下 無任何財產,而民國105 、104 年度所得給付總額分別為新 臺幣(下同)0 元、500 元,足認聲請人上開主張,應可採 信。
㈡又經審閱本院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46號分割遺產等卷證資料 ,可見聲請人以相對人為對造所提分割遺產等事件尚非不合 法,亦無不經調查即知其應受敗訴裁判之情事,聲請人之起 訴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