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945號
債 權 人 周謚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忠豪即潘宗仁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被繼承人「潘宗仁」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
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如:掛號郵件回執)及歷
次轉讓債權之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
㈢請確認請求金額230萬元是否有誤?(因本票票號325582之
本票大寫金額100元與小寫金額100萬元,不一致,依票據
法第7條票據上記載金額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㈣提出清晰之本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