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945號
TCDV,106,司促,24945,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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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945號
債 權 人 周謚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忠豪即潘宗仁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被繼承人「潘宗仁」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
   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如:掛號郵件回執)及歷
   次轉讓債權之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
  ㈢請確認請求金額230萬元是否有誤?(因本票票號325582之
   本票大寫金額100元與小寫金額100萬元,不一致,依票據
   法第7條票據上記載金額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㈣提出清晰之本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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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