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195號
TCDV,105,簡上,195,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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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謝媖如
第 三 人 王春雄
被上訴人  王生傳即王春雄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王俊智即王春雄之繼承人(公示送達)
被上訴人  王美珠即王春雄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王淑芬即王春雄之繼承人
前列王美珠即王春雄之繼承人王淑芬即王春雄之繼承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被上訴人  王曉惠即王春雄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王亭月即王春雄之繼承人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日期轉換■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由被告__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 行宣告。
(二)陳述:
(三)證據:提出__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為證,原 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__,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三、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
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 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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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