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892號
原 告 甲女 (年籍詳卷)
原 告 乙女 (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複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
被 告 卓健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刑事庭103年度侵訴字第1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103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甲○各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均自起民國一0三年三月六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乙○、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 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 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 得揭露(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及其他足資識別(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裁 判及其他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 資訊。如確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別或以使用 代號之方式行之。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之事實乃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定之罪名 刑法第224條,而原告(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下稱 乙○、甲○)為該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依上開規定,本院 自不得揭露原告乙○、甲○之姓名、年籍與住所等足以識別 原告身分之資訊。故本件判決書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原告乙○ 、甲○,僅記載代號,先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乙○及甲○均係臺中市沙鹿區某醫院急診室之護理師 ,被告於民國102年4月19日凌晨3時16分左右,進入急診
室主訴遭人毆傷並由該院高姓醫師診治,被告於診治期間 表示左大腿疼痛,高姓醫師請被告站起來,欲檢查其傷勢 ,被告站起後狀似跌倒,原告乙○遂前往攙扶,被告表示 手臂疼痛,不願讓原告乙○攙扶,原告乙○即請被告之父 、醫院警衛及當時於醫院之警察進入急診室協助被告躺臥 病床,被告竟基於猥褻之犯意,違反原告乙○之意願,以 右手撫摸原告乙○之左大腿外側,並順勢往上摸,且把原 告乙○之衣服往上拉,原告乙○見狀大聲叫喊要被告放手 ,被告不聽制止,竟用力拉扯將原告乙○之衣服扯破,經 警衛人員強力制止,被告始放手。嗣因高姓醫師醫囑對被 告之左大腿照射X光片,同日凌晨3時26分由原告乙○、甲 ○二人將躺在病床之被告送至急診室旁之X光室,原告二 人即返回急診室,於同日凌晨3時30分許,X光室人員告知 被告不願配合拍攝X光片,原告甲○遂前往協助,至進行 第三張X光片拍攝時,被告又不願配合拍攝,原告甲○進 入X光室協助,並請警衛及被告之父進入X光室協助,約同 日凌晨3時52分許,被告基於猥褻之犯意,違反原告甲○ 之意願,以其左手強行抓住原告甲○之右胸部,原告甲○ 受到驚嚇隨即大聲叫喊,在旁之余姓護理師見狀,亦向被 告表示不要藉酒裝瘋,並要被告將手放開,之後幾秒被告 又以其左手直接抓住原告甲○之右胸部不放,余姓護理師 見狀將被告手推開,並向被告表示要不要照X光片?被告 表示不要拍攝,原告甲○始與余姓護理師二人將被告送回 急診室。被告前開行為業經刑事判決確定在案。(二)又性侵害案件過程中,加害人不僅非法限制被害人行動自 由、對於被害人身體予以暴力攻擊侵害,尤其嚴重戕害被 害人之性自主權,是以先進國家均認性侵害罪應受高度非 難之嚴重犯罪。再者,經精神科醫學與心理諮商專業領域 統計觀察後發現,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於被害後多數發生以 下身心症狀:情緒困擾與精神官能異常、創傷後壓力症候 即創傷後壓力失調、行為問題、人際關係障礙、認知困難 和扭曲症狀等。是被告對原告二人上開之猥褻行為,造成 原告二人情緒困擾,於執行職務時產生畏懼心理,無安全 感,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二人各1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及其法 定遲延利息。
(三)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乙○、甲○各10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被告抗辯:
(一)被告未對原告乙○、甲○為強制猥褻之行為,刑事判決認 定之事實,顯有違誤:
1、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供述「當時我很痛,我是不小心,且 我是亂掙扎,實際我沒有感覺」等語,刑事一審判決審理 時,被告於103年3月13日開庭時亦陳述「我否認有起訴書 所載犯行,當時我受傷去看診,身體疼痛,意識不是很清 楚,我是在掙扎,不知道掙扎中有無碰觸護士的身體」等 語可採。
2、證人卓文慶於102年8月21日檢察官偵訊時,出庭證述「我 沒有看到,也沒有聽到」、「丙○○被推出來,聽到護士 跟另外一位護士說丙○○好像有碰觸到她的胸部,我就順 勢說丙○○就那麼痛苦怎麼會碰到妳的胸部,我說如果有 應該是在痛苦中不小心碰觸到,所以就代他向妳道歉,但 我沒有看到所以不知道是真的還是假的。」、「我可以對 天發誓,我沒有講這句話(指摸一下這句話)。」等語可 憑。
3、刑事一審審理時,證人即案發醫院放射室廖姓人員於103 年12月30日出庭證述「我在做X光檢查,…他手揮舞,他 動作有點快,我看到他隱約碰到護士身體,我不知道碰到 哪裡,護士有講說先生你碰到我了,她當下有點生氣,用 腳蹬地上,然後回到急診室。」、「我記得當時他看起來 不太能控制自己的行動,我不太確定為什麼無法配合,但 他就不講話。」、「我記得好像沒有對話(指第二個護士 跟被告之間)」等語。
4、刑事一審審理時,證人即員警陳宛瑜於104年1月20日出庭 證述「我只知道我們去,護士出來跟我們講解這件事,後 來看到被告、被告父親、阿嬤出來,被告一直說他並沒有 掐護士的胸部,他說我們只有聽護士、醫院那邊講,都沒 有聽他講。」、「在急診間,被告有沒有拉起護士衣服、 摸護士,我都沒有看到,…」等語。
5、刑事一審審理時,證人即保全謝良昆於104年2月9日出庭 證述「在急診室我看到他手亂揮,我們全程跟著被告,沒 有聽到別人罵被告」等語。另證人即保全方致文亦於同日 證述「在X光室裡面他情緒激動,手亂揮,我有把他的手 壓住,我全程在旁」、「我不太清楚,也沒有親眼看到」 、「當下董姓護士沒有馬上講。照完X光我們就回去值勤 了。」,依前開與被告無親朋關係之證人所為之證述,尚 有當時因傷害案件遭被告提起刑事告訴之證人謝良昆證述 「只看到被告在急診室及X光室時,手亂揮」、「沒有聽 到護士罵被告,也沒有護士反應被騷擾」等語,及證人方
致文證述「被告在X光室情緒激動,手亂揮」、「沒有親 眼看到被被告騷擾」等語。足證被告應係手亂揮動時,不 小心碰觸到護士身體而遭誤會,然被告對原告二人確無強 制猥褻之犯意。
6、刑事一審判決以該院高姓醫師之證述,認定被告對原告乙 ○有強制猥褻之犯行,但其證述前後矛盾,有諸多漏洞及 不實之處,可信性實有可疑,刑事一審判決予以採用,自 有違誤:
①證人高姓醫師於102年5月10日檢察官偵訊時,證述當時其 於急診室內看到被告坐著,平和有醉氣之感覺。但刑事一 審判決審理時,卻於103年12月30日到庭證述對被告聞不 出酒味,沒有進行抽血檢測,無法判斷有無飲酒等語,前 後顯有矛盾。
②證人高姓醫師於刑事一審審理時,證述被告被搬到床上, 只有碰到原告乙○,沒有抓住不放,但於檢察官偵訊時, 卻證述被告在床對原告乙○還是不放手,證詞前後矛盾。 另原告乙○於刑事一審審理時已證述係到X光室之後,才 發覺自己的衣服破掉,與證人高姓醫師證述當下在急診室 原告乙○將被告手撥開即發現自己的衣服破掉云云,顯不 相同。又以原告乙○之護士服極為厚重,撕破並非易事, 且原告乙○稱被告從其大腿、臀部往上摸,將原告乙○上 衣向上大力撩起、掀開至內衣下緣,則原告乙○之護士服 為何於肩膀上方破損,顯不合於常情。
③證人高姓醫師於刑事一審審理時,到庭證述發生當時急診 室內有自己、被害護士及找警衛的護士,警察、被告家屬 當時沒在場等語,但被告之父於檢察官偵訊時以證述其當 時在場,員警陳宛瑜、保全謝良昆於刑事一審時亦證述其 均在場。足見高姓醫師證述其看到被告對原告乙○強制猥 褻及將原告乙○之衣服拉破之犯行,及聽到原告乙○說不 可以這樣子等語。但被告之父卓文慶及員警陳宛瑜均證述 未看到前開證人高姓醫師所述被告之強制猥褻犯行,而證 人保全謝良昆則證述其僅看見被告情緒躁動、手一直揮動 著,與證人高姓醫師互為不同。
④證人高姓醫師與原告乙○為多年之醫院同事,其基於同事 情誼,證詞自有所偏頗,依法不可採信。又原告乙○、甲 ○於檢察官偵訊及刑事一審審理時之證述,前後不一,並 與其他證人之證述有歧異,依法不可採信:
甲、原告乙○於檢察官102年5月10日偵訊時,稱案發當時有被 告、被告之父、警衛及高姓醫師在場。但於刑事一審103 年12月30日審理時,卻又稱當時有警察、警衛、醫師、原
告乙○共四人在場,足見原告乙○所述前後不一。 乙、原告乙○於檢察官偵訊、刑事一審審理時主張「被告在急 診室趁原告乙○扶其起身之際,以右手撫摸原告乙○之大 腿,原告乙○馬上表示喝斥「不可以這樣」等語,然被告 不聽制止,仍繼續從原告乙○大腿、臀部之處往上撫摸至 原告乙○上半身處後,拉住原告乙○之上衣,將原告乙○ 上衣向上大力撩起、掀開至內衣下緣,原告乙○數度要求 被告放手,惟被告仍不放手,迨被告躺至病床時,仍強拉 住原告乙○上衣不放,俟經原告乙○數次要求放手及在旁 警衛等人將被告壓制,被告始放手,然原告乙○之上衣已 遭被告扯破」云云,但證人高姓醫師於刑事一審審理時證 述「被告在床上還是有碰觸到原告乙○,沒有抓住原告乙 ○衣服不放,比較不像原先的狀況。」等語,其證述顯與 原告乙○之陳述不同。另全程在場之證人保全謝良昆於刑 事一審審理時亦證述「只看到被告在急診室及X光室時, 手亂揮」、「沒有聽到護士罵被告,也沒護士反應被騷擾 」等語,及證人卓文慶於檢察官偵訊時亦證述當時其在場 「沒看到被告摸護士,也沒聽到護士對被告吼叫」、「可 以對天發誓,絕對沒說摸一下沒關係」等語,及證人警員 陳宛瑜於刑事一審審理時亦證述「沒有看到被告摸護士、 拉衣服」等語,均與原告乙○之陳述顯不相同。刑事一審 判決逕以原告乙○不實之主張,捨棄前開證人對被告有利 之證述,亦未說明捨棄之理由,其刑事一審判決認定之事 實,自有違誤。
丙、原告甲○於檢察官偵訊、刑事一審審理時主張「在X光室 ,被告竟趁原告甲○站在其左側要將X光板放在被告左大 腿下面之際,另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違反原告甲○之意 願,以左手按住原告甲○之右胸部,原告甲○大叫放手, 在旁之護理師丙女見狀,亦向被告表示「將手放開,不要 藉酒裝瘋,你這樣我們可以告你」等語,被告始將手放開 ,然間隔數秒後,原告甲○正要將床欄拉起時,被告又接 續用左手用力掐住原告甲○之右胸部不放,原告甲○當場 大叫放手,被告還是不放手,及至丙女再次要求被告放手 且出手揮開被告之手時,被告始放手。」,惟證人丙女於 檢察官偵訊時,出庭證述,當時檢察官問「你認為被告當 時的舉動是否是故意?」,證人丙女答「第一次可能不小 心,第一次被告有揮過去,有摸,我跟他說放開,被告有 放開;第二次,被告有抓住且有抓比較久,看起來有扭轉 」。足見證人護理師丙女之證述與原告甲○主張不同。另 證人案發醫院放射室廖姓人員於刑事一審審理時,於103
年12月30日出庭證述被告當時係右手伸高揮舞時,隱約碰 到原告甲○身體,動作快速,復證述當時聽到護士說你( 即被告)碰到我了,而非聽到護士說你(即被告)摸我之 語句,且對被告是否以手掐原告甲○的右胸部之情形表示 沒印象;另證述並未聽到隨後到達X光室之第二個護士丙 女與被告間有任何對話,則證人案發醫院放射室廖姓人員 之證述亦與原告甲○之主張明顯不同。
丁、原告甲○於刑事一審審理時,於103年12月30日到庭稱「 被告摸胸二次,第一次我、被告、被告的父親、X光室人 員放射師、後來來的學姐,第二次同樣的人都在場,第二 次與第一次差不到幾秒鐘」云云,但證人護理師丙女於刑 事一審審理時,於103年12月30日到庭證述「原告甲○被 摸時,有警衛二個,她爸爸、她奶奶、我、另一個護理師 、放射師,警察沒有」等語。原告甲○與證人丙女之證述 顯有歧異。又不論於X光室案發當時在場係有五人或七人 ,依常情判斷,被告豈有可能於五人或七人如此多人面前 ,對原告甲○二次接續為強制猥褻之犯行?刑事一審判決 逕以原告甲○不實之主張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自有所違 誤。
(二)原告乙○、甲○二人主張之內容誇大不實,其目的係為使 被告受刑事處罰及請求損害賠償,其等主張未必完全真實 ,除原告二人之陳述及其同事該院醫師偏頗之證述,並無 其他證據足證被告對原告二人之猥褻犯行。是以,原告主 張,實非可採,應予駁回。
(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 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 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 理由,即非法所不許(參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及 49年台上字第929號判例意旨),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 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 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上揭對於女子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行為之侵權行為事實,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以102年度偵字第9727號偵查後提起公訴,並經本 院刑事庭另案以103年度侵訴字第17號刑事案件判處被告 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又犯強制猥褻罪,處 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被告提起上 訴後,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侵上更(一)
字第1號刑事案件判處:上訴駁回。被告再提起上訴後, 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此有起訴書、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開刑事判 決書在卷可憑,且經調閱前開刑事卷宗查核無誤。(二)至被告雖雖以前揭情詞,資為抗辯,然為原告所否認,而 經本院審究所調取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 字第9727號偵查卷、106年度執字第7509號執行卷、本院 103年度侵訴字第17號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 侵上訴字第75號卷、105年度侵上更(一)字第1號卷、最 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9號卷、106年度台上字第1188 號卷全宗稽證,暨衡酌上開刑事判決所論斷:「…((一)關於犯罪事實一強制猥褻乙○部分:
1.被害人乙○於偵訊時指證稱:案發當時我在急診室裡面做 治療,櫃檯說外面有病患要掛號,要檢傷,我就走過去, 我看到被告額頭或眉毛有傷口,旁邊有2位警察及被告之 父在場,當時沒有察覺到被告有酒醉的情形,被告跟我對 答如流,後來我就請被告到急診室,我要幫被告處理傷口 ,我有請被告先坐好,當時醫師丁男有詢問被告傷口如何 ,被告表示大腿很痛,我有請被告站起來走一下,但是被 告說他站不起來,並順勢坐在地上,我有要扶被告起來, 被告也不讓我扶,我摸到被告每個地方被告都會一直喊痛 ,並坐在地上哭泣,我為了安撫被告,有請被告之父及外 面警衛進來協同,但過程中,被告情緒變得很不穩,突然 就用他右手順勢從我大腿往上摸,並把我的上衣掀起來, 我的上衣及褲子是分開的,我有請被告放手,當時是在要 把被告從地上扶到床上過程中,我有請被告放手,我跟被 告說了好幾次之後,被告才放手,丁男有全程目睹經過, 當時被告摸我大腿及將我的衣服扯起來時,我感覺不舒服 ,護士難道就是這麼不堪,被告情緒不穩為何要抓我衣服 ,而且旁邊都是警察跟被告之父,被告卻只抓我,我覺得 被告是故意的,我擔任急診室護士快三年,第一次遇到被 告這種情形,讓我很不舒服,被告都知道他做什麼,我不 覺得被告意識不清楚等詞(見偵卷第10頁及反面);復於 原審審理時結證稱:102年4月19日那天我值大夜班,我記 得沒有錯應該是上急救區的部分,當時有2名醫師值班, 分4個小時4個小切換班,也就是說,每4個小時只有3個護 士1個醫師,另1名醫師會在休息室休息,總共只有4個人 ,當天我聽到外面有人喊說他要驗傷,我從留觀室走出來 ,看到被告,我就問被告發生什麼事情,被告情緒非常激 動說他要驗傷,跟著警衛走進來,我記得沒錯的話,被告
頭部有受傷,因為被告要驗傷且要掛號,我就引導他進入 急救室的處置區,先請他坐在椅子上,我要幫他先處理傷 口並拍照,當天我問被告問題,被告都可以回答,我當時 有問警衛被告有無喝酒,我記得被告有喝酒,而且我問被 告發生什麼事情,被告有說當時有被告的親屬住院,警衛 發現他喝酒把他擋在門外,門外發生何事我不清楚,被告 進來就說「他們不讓我上去看奶奶」,被告情緒狀況是剛 開始還可以理智回答我,只是比較大聲,有時候驗傷都是 屬於情緒激動,情緒激動的時候比較大聲,當天我請被告 坐在椅子上,醫師要做理學檢查,請他起來走一下,看他 腳部有無受傷,不知道為什麼,他站起來走沒幾步就跌坐 在地上,我發現病人要跌倒時,都會去攙扶,我是面對面 攙扶被告,被告就用他的右手開始摸我大腿,我就說「先 生你在幹什麼」,當時警衛剛好也進來,我請警衛推一張 床進來,在我要把被告移到床上時,被告又抓著我的衣服 一直往上拉,沿著大腿一直往上拉扯,我跟被告說不要這 樣子,請被告放開,被告仍然一直拉,直到當時有一位醫 師、警衛、警員一直幫我壓著被告,被告才肯鬆手,被告 摸我時,我反應就是請被告放開,也有用手撥,但因為被 告已經快跌倒,我一定要去攙扶被告,當時是我、醫師、 警衛一起去扶被告,我請醫師幫我扶著,請警衛趕快去幫 我推一張床進來,整個事件發生過程在急診室大約不超過 10分鐘,應該10到15分鐘,但沒有超過15分鐘,我不清楚 幫我的員警是哪一位,當時好像有2、3位警察來,但我不 確定是哪一位,因為我的注意力在被告一直拉我衣服,我 一直請被告鬆手,事後等被告去照X光時,我才發現衣服 有破洞,在我上班穿衣服時我很肯定原本沒有破洞等詞( 見原審卷一第162頁至第163頁反面);又於本院前審審理 時結證稱:當時被告站在,這一邊是柱子,柱子旁邊是量 血壓的地方,被告忽然就跌下去了,我過去要把被告扶起 來,被告不知道為什麼就從我大腿這邊扶上來,甚至撩到 這裡(證人乙○以手撩其衣至其胸部下緣處)。當天我是 穿制服,制服是長褲跟上衣兩截式的,被告把我的上衣撩 起來到這個部分(證人乙○以手比示約其胸部下緣處), 被告是單手,有捲的這個動作捲上來了,我那時候怕被告 跌倒,因為在醫院裡面,如果病人跌倒的話,反而變成是 我病安的問題,是我的責任,所以我還是得去扶被告,但 是我有請被告放開我,被告沒有放開的動作,因此我有請 警衛大哥進來幫忙把他移到床上去,但移到床上的這個過 程,被告依然沒有放開過,當時被告的手有觸及到我的大
腿,他就是從大腿外側直接一路摸上來的,摸的過程中, 我只知道被告是從這邊(證人乙○以手示其大腿處)順上 來的,被告是從大腿外側摸上來的,然後把我的上衣都捲 起來了,所以我的腰部、腹部也都被被告摸到了,當下很 緊張,也慌了,我沒印象有被摸到臀部、胸部乳房,我只 記得應該是在腰腹部,腰腹部的地方我確定是有摸到,胸 部的部分我沒有印象,因為那時候我的手是有擋住被告, 不讓被告再往上摸到胸部,但他的手已經非常接近胸罩了 ,我所稱之內衣是指胸罩,我沒有印象當時被告之父有無 在旁邊,我只記得有我、被告、醫生、警衛還有警察等人 在旁,被告在床上仍然持續手不放下,抓著我的衣服不放 ,但是已沒有撫摸的動作等詞綦詳(見本院侵上訴卷第 106頁至第107頁反面);是依證人乙○上開證述,被告係 趁其攙扶被告起身之際,以右手撫摸其大腿外側,接著又 從其大腿外側往上撫摸至腰、腹部,並強力拉扯其上衣, 將其上衣往上撩至胸罩下緣,其間,乙○數度要求被告放 手,惟被告仍不放手,迨被告躺至病床時,仍持續強拉乙 ○上衣不放,俟經乙○數次要求放手及在旁之人將被告壓 制在床上,被告始放手等情,迭於偵、審中指陳歷歷,且 證人乙○於偵訊、原審審理至本院前審審理時所描述被侵 害之過程等情節均大致相合,而無矛盾之處。
2.證人即在場為被告診治之醫師丁男先於偵訊時證稱:102 年4月19日當天我值夜班,護理人員告知裡面來一位病人 ,我就過去查看,被告是坐著,主訴是剛剛在外面被打, 我問被告哪裡不舒服,被告表示手、臉會痛,我幫被告觸 診時,被告沒有痛的反應,我再詢問被告哪裡不舒服,被 告說左大腿會痛,我就請被告到床上做進一步檢查,被告 拒絕並作勢要跌倒,當時護理人員看到被告跌倒有過去撐 扶,被告當時坐在地上,我們拉不起來,被告的意識狀態 算是清楚,護理人員就出去外面尋求支援,後來警衛及警 察有進來,就一起把被告扛起來抱到床上去,當時我有聽 到乙○說不可以這樣子,就看到被告右手摸乙○臀部的地 方,並往上抓用手拉乙○的衣服,就緊緊抓著不放,後來 另一位保全人員將被告拉開才放手,當時我站在靠被告左 腳的地方,乙○是站在被告頭那邊,被告摸乙○的時候, 是從大腿摸上來,乙○有說不可以這樣子,被告還是繼續 摸,在搬動過程中,不可能馬上把被告放掉,當場乙○很 生氣,且將被告的手撥開之後,乙○發現自己的衣服破掉 ,當天被告傷勢是手跟臉有點擦傷及左大腿挫傷,但X光 片沒有骨折的現象,被告一直強調他左邊大腿很痛,且在
那邊哭鬧,但後來X光片沒有問題,且被告也可以行走自 如等詞(見偵卷第21頁至第22頁);復於原審審理時結證 稱:102年4月19日那天我在急診室值班時間為晚上8點到 早上8點,那天晚上我在診間,前面的檢傷護士報告有一 位疑似外傷病人,檢傷進來送入外傷處理區,我從診間走 到外傷處理區,當時看到被告正從外傷處理區門口走進來 ,我讓被告坐在椅子上,開始對被告問診,過程中我先問 被告,怎麼受傷?哪裡不舒服?被告回答說大腿不舒服。 我壓被告大腿,請他站起來、走二步看哪邊痛,被告站起 來之後就說他腳沒有力氣,自己就慢慢癱軟在地上,當時 還沒有完成整個問診的狀況,被告身體狀況可能有一些肢 體疼痛,精神狀況則講話有一點激動,但沒有抽血檢測, 無法判斷被告是否喝酒,我沒有印象有聞到酒氣。我當天 有看到被告有碰觸到護士乙○的身體,當時被告在外傷處 理區,我請他站起來走個兩步,被告站起來表示他腳軟, 慢慢就倒在地上,我們還有護理人員過去要把被告攙扶起 來,攙扶過程中,被告順勢摸護士乙○的大腿,並從膝蓋 的地方沿著大腿一直摸,然後去拉乙○的衣服,把乙○的 衣服拉破,當時大家叫被告趕快放開,要把被告的手拉開 ,但被告還是不太願意放開,最後僵持了一段時間,他才 放開。在場的除了我、乙○外,另外有一個護士出去叫警 衛進來幫忙,乙○有大聲叫不可以這樣子,乙○講完後, 被告還是沒有放手,警察與被告家屬那時候沒有在場,事 情發生在家屬到之前,我有看到乙○衣服有破掉,事發過 程歷時大約1分鐘左右,在另一個護理人員出去請求警衛 支援,警衛進來時家屬有跟著進來,大家一起把被告合力 抬到床上,被告被抬到床上時,還是有碰觸到乙○,我印 象中警察沒有進入診間。我跟被告對話過程中,被告意識 算清楚,被告可以聽得懂我講的,而且能夠清楚回答等詞 明確(見原審卷一第157頁反面至160頁反面);核與證人 即被害人乙○前揭指證伊被害之情節大致相符。從而,證 人丁男既係在場親自見聞之人,且可證明證人即被害人乙 ○所指證之遭性侵害猥褻事實之真實性,當得為證人即被 害人所證之補強證據甚明。
3.至於證人丁男固曾於偵訊時證稱:被告有摸及乙○臀部云 云,然觀之證人乙○不僅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之證述中,始 終未曾提及遭被告曾觸摸伊臀部;更於本院前審審理時明 確證稱:甲男係自伊大腿外側順著往上摸至腰部、腹部, 沒有印象有摸到臀部等詞,已如前述;是證人丁男此部分 所證,或因臀部與大腿相接連,而證人丁男因其所在位置
之視野角度極易誤認被告已觸及被害人之臀部,而且被告 連續動作由被害人大腿往上撫摸被害人身軀,亦易使證人 丁男誤以為被告或有觸及乙○之臀部,然就此節既與證人 即被害人乙○所證內容不合,自應以證人即被害人乙○所 證為準,而認定被告並未撫摸被害人乙○臀部。是以,被 告所辯其未撫摸被害人乙○臀部乙節,尚非無據,則起訴 書及原判決之犯罪事實認定被告有撫摸乙○臀部云云,即 有誤會,自應由本院併為更正,附此敘明。
4.另依證人護理師丙女先於偵訊時結證稱:案發時我是當班 的組長,當時被告是走路進來,是由警察帶入急診室,有 感覺被告有喝酒,但被告說話很好,走路正常,不用別人 攙扶,我有問被告發生何事,被告都可以回答他遭人毆打 ,及表示傷口在臉部眉毛處,但未提及腳痛,後來由急救 區護士接手,我就沒有進去,因聽到裡面聲音很吵,就進 去看,看到被告半坐在地上,我去扶被告起來,被告稱腳 痛,我就請警察、警衛及被告之父進去幫忙,抬扶被告至 床上等詞(見偵卷第11頁反面至第12頁);復於原審審理 時結證述:案發當日,被告自己進入急診處,不需別人攙 扶,一開始我接手與被告對談,被告表示被打,我問什麼 ,被告都可正常回答,當時我檢視被告身體有受傷,因要 掀開衣服看傷口位置,故將被告帶到急救室,進去時被告 說他站不住,有一位醫生、一位護理師過去幫被告,被告 卻不配合,說他不舒服,因此請警衛、被告之父進來協助 ,被告可以表達不舒服之處,但可能有喝酒,很躁動,不 配合,又說腳會痛,故而大家將被告抬到床上,帶去照X 光等詞(見原審卷一第170頁至第171頁反面);及依證人 即案發醫院保全人員方男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案發日我 上大夜班,被告說要找住院家人,因為被告有喝酒,又是 門禁管制時間,我與謝男把被告擋下,請被告打電話,但 手機鎖住,被告請我幫忙開,也無法打開,被告情緒激動 ,以頭撞救護車,眼角流血,我與另一名保全謝男予以壓 制並報警,而被告可能被壓到腳,稱腳很難過起不來,就 進入急診處掛急診,那時我在診間外面櫃檯,後來進入診 間是因為護士需要支援幫忙戒護,才會進去等語亦明(見 原審卷二第25頁反面、第28頁),是其二人前開證述,亦 足佐證證人乙○、丁男前揭證述被告在外傷處理區曾有跌 坐地上,不願站起來,經護理人員攙扶仍無法將其扶起之 情節確屬真實。
5.再由案發現場之急診室外監視器錄影畫面,經原審當庭勘 驗,其勘驗結果為:
「(1)檔名:05(00-00-00 00'16'54) (03:16:54至03:17:26)
一名身穿黑白條紋上衣的男子(勘驗筆錄上之甲男,下 稱被告),左手扶著頭走到櫃臺,在櫃臺前站了幾秒, 將雙手放到桌上,左手微微彎曲,之後指著左手轉頭, 臉並面向旁邊,隨後左手懸空走向畫面右上方護士前。 (此時已有一名警察進入坐在椅子上)。
(03:17:27至03:18:46)
被告坐下讓護士測量血壓,同時畫面走進了穿黃黑外套 的男子(勘驗筆錄上之乙男,下稱被告之父)、兩名保 全和一名女性警察,被告之父走近觀察被告之狀況,一 名警察則站在被告的後方。
(03:18:47至03:20:23)
被告站起來,左手仍然懸空著隨護士走進急診室內,護 士拉了張椅子讓被告坐下,護士讓被告自己脫下上衣, 共 2名護士開始處理被告的傷勢,被告之父此時站在隔 間門門口外面,並和警察談話,一名護士走出隔間時順 勢拉了一下簾幕,急診室的門接著自動關上。
(03:20:24至03:21:35)
被告之父向左走出畫面之外,急診室的門此段時間都是 關著。(二名警察和保全都在急診室外)。
(03:21:36至03:21:56)
急診室門打開,護士走到門旁向左右看,似乎在找人。 被告此時仍光著上半身在急診室內,護士再走入急診室 ,急診室門關上。
(2)檔名:05(00-00-00 00'22'38) (03:22:38至03:23:04)
急診室的門打開,一名護士站在門旁,另一名護士站在 被告前面,被告光著上半身,歪著身體,左手扶在腰部 附近,接著急診室的門又關上。
(03:23:05至03:23:47)
保全打開急診室的門讓被告之父進入急診室,被告光著 上半身坐在地上,一名護士試著拉他,急診室門又將關 上,保全將急診室門按開後,一名保全及二名警察均進 入急診室內,急診室門又關上。之後一名保全走出來到 櫃臺寫東西,急診室門打開時,可見被告仍坐在地上。 (03:23:48至03:24:54)
外面的保全再走進急診室,可見被告被被告之父從地上 扶起來坐在椅子上。被告之父拿起被告衣服要被告穿上 ,保全走出推一張病床進入急診室,(期間急診室之門
開開關關,被告之動作均係急診室門打開時所見)。 (3)檔名:05(00-00-00 00'24'54) (03:24:54至03:25:39)
急診室的門關著,門開時,保全走出前往櫃台,可見急 診室內被告背對著鏡頭站著,身旁站著二名護士及被告 之父。急診室門又關上。保全按開急診室之門,可見急 診室內護士及被告之父均站著,但是無法看到被告在何 處。急診室門又關上。急診室門關上之前,可見到被告 之父有揮手示意幫忙。
(4)檔名:05(00-00-00 00'25'39) (03:25:39至03:26:25)
第一次門打開,保全走出到櫃台,一名護士走入,可見 急診室內一群人在診療床旁,一名護士背對著螢幕,右 手有抬高之動作。急診室門又關上。
第二次門打開時,另一名護士及另一名保全進入急診室 ,可以看見診療床旁有一群人圍著,但無法看到詳細的 動作。
(03:26:26至03:26:54)
急診室門再度打開,仍見一群人站在診療床旁,無法看 見被告身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