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池銀、張子宣、張麗蓮、張**、張**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張池銀及相對人張麗蓮、張子宣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最新登第一類謄本。
二、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土地謄本可知,本件抵押權關於桃園
市○○區○○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之設定範圍皆為
25000 分之470 ,惟聲請人所提出之附表,其上所載之權利
範圍則為25000 分之423 ,兩者顯有不同。故請表明本件抵
押權關於該土地之設定範圍究為若干,若與謄本所載之設定
範圍不相同,則請提出正確之不動產附表、表明其不同之原
因事實,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次查本件抵押物所有權人(抵押人)張池銀已於民國106 年
1 月7 日死亡,故請提出張池銀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查報被繼承人張池銀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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