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517號
TYDV,106,司拍,517,2017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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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池銀張子宣張麗蓮、張**、張**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張池銀及相對人張麗蓮張子宣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最新登第一類謄本。
二、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土地謄本可知,本件抵押權關於桃園
  市○○區○○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之設定範圍皆為
  25000 分之470 ,惟聲請人所提出之附表,其上所載之權利
  範圍則為25000 分之423 ,兩者顯有不同。故請表明本件抵
  押權關於該土地之設定範圍究為若干,若與謄本所載之設定
  範圍不相同,則請提出正確之不動產附表、表明其不同之原
  因事實,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次查本件抵押物所有權人(抵押人)張池銀已於民國106 年
  1 月7 日死亡,故請提出張池銀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查報被繼承人張池銀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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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