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99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 告 周賢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 ,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 。本案經本院定於民國106年9月29日在本院開庭審理,被告 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應訊,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個人信用 貸款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19條之約定,因本約定書而涉訟 時,兩造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即台北市○○區○○○路 000○000號)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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