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398號
PCDV,106,消債更,398,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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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詹禛瑜
代 理 人 陳鴻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3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43元計算:11×43×10=4,730元。)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遠東銀行達 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依法應受聲 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 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 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 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104、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 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四、請補正說明說明聲請人及父母親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 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 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



年即自104年9月13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 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 、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 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 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 自104年9月13日起至106年9月12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 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 收入情形相同?如是,請補正「載明年月日之相關收入證明 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 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 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 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 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 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 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 時間是否固定等)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1500元、行動通訊及網路費1300 元、衣著服飾500元、電費600元、水費200元、瓦斯費200元 、日常用品10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 就上列各項支出,「確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 據」,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 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說明上開支出之必要性,否 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八、聲請人主張現承租房屋於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每 月負擔租金8000元,請提出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明文件,並 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 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 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 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聲請人表示名下有1輛汽車(車牌號碼0000-00)及大型重機 (車牌號碼00-00),應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 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9月13日起 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 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 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9月13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 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 執行名義。
十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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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