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144號債 權 人 黃武容債 務 人 蘇尾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或其他足證債務人 現尚存活之證明文件及其現應受送達地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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