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7144號
PCDV,106,司促,27144,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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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144號
債 權 人 黃武容
債 務 人 蘇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或其他足證債務人
  現尚存活之證明文件及其現應受送達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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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