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763號
PTDV,106,司促,8763,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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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7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素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李適維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依形式
  觀之,本件債權債務關係之當事人應為「綠陽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陳素梅」,尚無從推知聲請人對債務人李適維之請求
  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本件對
  債務人李適維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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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