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7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素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李適維間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依形式
觀之,本件債權債務關係之當事人應為「綠陽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陳素梅」,尚無從推知聲請人對債務人李適維之請求
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本件對
債務人李適維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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