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6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周志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41,580元之計算式及請求權
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各項費用收據明細
)
二、請提出債務人周志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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