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5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柯文能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共
計新臺幣137,000 元,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銷貨明細
、出貨單及存證信函,核該出貨單之客戶名稱係為「柯山文
」、送貨地址為「柯文能;屏東縣鹽埔鄉彭厝村」,尚無從
推知本件債務人究係為柯山文,亦或為柯文能?聲請人之聲
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本件債務人究係為柯山文,亦或
為柯文能?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有債務人簽章
之買賣契約書、統一發票等)
二、經查聲請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柯文能之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有誤,故請提出本件債務人柯文能(
或柯山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原陳報
債務人之年籍資料有誤者,請一併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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