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債 務 人 林三祺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周紹義、黃桂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乙 份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本院依職權:(一) 於106年4月6日及同年5月23日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 查詢結果列印。(二)調取債務人105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得知債務人之財產有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里○○○0000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債務 人所有上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自應有予變價之必要。是本院 於106年9月1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草案以 書面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後,經斟酌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 及有表示之債權人意見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 財產處分方案暨附表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清算程 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債務人林三祺(Z000000000) 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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