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06年度,927號
TPSV,106,台抗,927,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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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927號
抗 告 人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廷
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律師
      陳曉祺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簡慶輝等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2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 年度聲字第48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簡慶輝等以:抗告人前以伊違反兩造於民國97年3月7日、同年5月2日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補充協議書(下稱系爭契約),對伊有新臺幣(下同)3,089 萬元之價金返還請求權等債權為由,聲經原法院103年度抗字第716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以1,030 萬元或同額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後,對伊之財產於3,089 萬元之範圍內,得為假扣押。嗣抗告人訴請伊加倍返還已付價金計6,178 萬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暨損害賠償7億7,164萬4,500 元,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06號(下稱本案訴訟)判命伊給付6,178萬元本息,伊就判命返還買賣價金3,089 萬元本息部分提起上訴後撤回,並於105年9月22日清償該確定部分之本金3,089 萬元、利息447萬2,703元,假扣押之原因已因清償而消滅為由,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原法院以: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為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所明定。所謂命假扣之情事變更,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歸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抗告人聲請假扣押時主張相對人違反系爭契約,未就坐落「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計畫」AB區發展單元重劃區內面積計約1萬6,447坪之110 筆土地自辦市地重劃後,將配回住宅區土地約1,402.99坪以總價6億3,134萬元出售抗告人,應加倍返還已付第1期價款6,178萬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等語,經原法院裁定准對相對人之財產於3,089 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而本案訴訟經臺北地院判命相對人加倍返還價金6,178 萬元本息,並駁回抗告人其餘之訴。兩造各自就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後,相對人復撤回已付價金3,089萬元本息部分之上訴,於105年9 月22日清償3,089萬元本息,合計3,536萬2,703 元,有民事裁定、支票暨存證信函等可稽,堪認系爭假扣押裁定所保全之請求3,089 萬元本息業因相對人清償而消滅,原命假扣押之情事已有變更



,相對人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以其本案訴訟除請求相對人返還已付價金3,089萬元外,另請求給付同額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賠償7億7,164萬4,500元,系爭假扣押裁定所保全之請求未全部消滅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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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