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06年度,739號
TPSV,106,台抗,739,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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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739號
再 抗告 人 陳慧穎 
      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吳絮琳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蘇進法等間聲請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095號
),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蘇進法陸玉琴莫子青張贏心張郡慈蘇庭緯小菅多加美楊禮任陳麒晉林詩俐張聖棻曾嘉淳、廖千輔、高子淇林瑋倫彭文郁李明基凃麗如李竣毅、葉紀彤、吳昶毅、吳芷儀張歐力靖何侃霖王列忠郭彥呈吳峻毅吳奕蓁温啟鴻梁綺玹唐勝煌洪士幃、劉又瑄等人以:再抗告人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仙公司)於民國104 年6 月27日,將場地違法出租予債務人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瑞博公司),由債務人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玩色公司)舉辦彩色派對售票入場活動。玩色公司於活動中噴灑色粉時,未控制色粉之總量,致空氣中粉塵濃度達足以引燃標準,進而與活動場所中之熱源迅速產生作用導致爆炸,造成包括伊等(其中蘇進法陸玉琴為死者蘇家陞李明基凃麗如為死者李珮筠吳峻毅吳奕蓁為死者吳玟錡之父、母,王列忠為死者王韋博之父,以下合稱蘇進法等7人)在內近500人傷亡(下稱系爭事故),八仙公司與玩色公司、瑞博公司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再抗告人陳柏廷陳慧穎分別為八仙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兼董事,而為其負責人,應與八仙公司負連帶責任。因其等資產與面臨之鉅額賠償至為懸殊,顯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語,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對再抗告人為假扣押,經該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准許蘇進法等7 人各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餘相對人各以130萬元或均同額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或其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供擔保後,得各依序對於再抗告人之財產在1,000 萬元、1, 3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再抗告人提出異議,經士林地院以裁定駁回後,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相對人主張因系爭事故對再



抗告人有損害賠償之債權,業據提出活動場地租賃合約書、網路售票宣傳照片、票券、系爭事故新聞報導、八仙公司資料查詢表、戶籍謄本、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及診斷證明書等件為憑,堪認就假扣押之請求已為釋明;至相對人主張之債權能否成立,非本件假扣押裁定程序所能審究。系爭事故被害人高達近500 人,後續醫療費用甚鉅,加計未來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及扶養費等損害,再抗告人賠償金額頗鉅,八仙樂園名下80筆不動產之公告現值雖達9億餘元,但其中67 筆不動產已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金額甚高且處於浮動狀態,恐難支應全部被害人之求償金額,且已有多名被害人對再抗告人聲請假扣押獲准,而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堪認相對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縱認釋明猶有不足,其等亦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不足,假扣押之聲請,仍應准許。本件係屬重大公益、社會矚目事件,並經法扶會依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第6 款規定決議,相對人依同法第13條第1項申請法律扶助,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得以法扶會或其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供擔保,因而維持士林地院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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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