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06年度,683號
TPSV,106,台抗,683,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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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683號
再 抗告 人 陳慧穎 
      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吳絮琳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吳泳叡等間聲請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6年1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297 號
),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吳泳叡李采芬吳德成張雅棋、張庭瑜、郭亭妤、葉宏晉、洪子涵、邱宇業、周曉玟陳韻仁、吳俊毅、楊雨璇、張傑、張慈恩王㛢薇許佳琪張曉芳韓寧、于政軒、丁子椿、丁子萱、許笛軒藍天龍、賴名麒戴偉彤賴韋翔、賴維霆、薛明娟、曉柔、戴暉恩周咏琦(原名張文綺)、簡子閔、鄭伃均、張晏箏、陳曉妍、霍翊中、黎峻傑、錢詩涵、Megan Loy Si Yi 、邱奕豪、温啟鴻、張承騏、陳奕如、夏文玲、林亭妗、范詩敏、邱聖茵、顏脩宸朱昱榛高梓修劉嘉心、王韻雯、冠龍、哲繹、賴奕誠、呂智強謝孟芸、陳宏明、朱峻毅、林志洋潘怡伶、覃輝世、劉徑菱宋亭緯陳信榮姿蓉、黃冠瑜本田彩佳鍾沛潔、羅舒微、曾常榮、許萩愉、黎友翔、曾怡翔、陳思妤、簡妤婷魏君諭葉怡亭余政霖、洪韶亨、張富森、何駿逸(原名何承儒)、張羣志、袁培智、詹子慧、陳信彥、吳思丘、羅雁婷蘇聖凱呂格蘋王雅玲、李昇峰、萬宸妤、呂意銘、施智耀、古雅禎、陳柏璋ALEXANDERBRADFORD HAAS 、陳永瑞郭匯經王台金黃冠融楊琬貽葉東昇陳廷任陳冠良郭修銘李宜霖陳玉璽鈺婷、徐煥傑、陳威宇、胡怡萍、陳兆祥、喻妍毓(原名喻亭妍)、陳建弘、陳萬坤林嘉俊、朱俐、阮俊茗張廷睿梁勝凱、陳怡安、陳冠豪、品諭、王㨗垠、温芝喬、姚政宇李晏宇、陳凱珍、陳嘉琪黃勇豪蘇詩媛羅凱壕等人以:再抗告人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仙公司)於民國104 年6 月27日,違法將場地出租予債務人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瑞博公司),由債務人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玩色公司)舉辦彩色派對售票入場活動。玩色公司於活動中噴灑色粉時未控制色



粉之總量,致空氣中粉塵濃度達足以引燃標準,進而與活動場所中之熱源迅速產生作用導致爆炸,造成包括伊等(其中吳泳叡李采芬為死者吳妍潔,郭匯經王台金為死者郭立君之父、母,吳德成為死者吳玟儀之父,以下合稱吳泳叡等5人)在內近500人傷亡(下稱系爭事故)。八仙公司與玩色公司、瑞博公司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再抗告人陳柏廷陳慧穎分別為八仙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兼董事,而為其負責人,應與八仙公司負連帶責任。因其等資產與面臨之鉅額賠償至為懸殊,顯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語,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對再抗告人為假扣押,經該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准許吳泳叡等5人各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餘相對人各以130 萬元或均同額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或其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供擔保後,得依序各對於再抗告人之財產在1,000 萬元、1,300 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再抗告人提出異議,復經士林地院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相對人主張因系爭事故對再抗告人有損害賠償之債權,業據提出活動場地租賃合約書、系爭活動相關票價網頁截圖、售票網頁截圖、票券、監察院調查報告、系爭事故新聞報導、剪報、公司資料查詢表、戶籍謄本、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及診斷證明書等件為憑,堪認就假扣押之請求已為釋明;至相對人所主張之債權能否成立,非本件假扣押裁定程序所能審究。系爭事故被害人高達近500 人,後續醫療費用甚鉅,加計未來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及扶養費等損害,再抗告人賠償金額頗鉅,八仙樂園名下80筆不動產之公告現值雖達9億餘元,但其中67 筆不動產已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金額甚高且處於浮動狀態,恐難支應全部被害人之求償金額,且已有多名被害人對再抗告人聲請假扣押獲准,而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堪認相對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縱認釋明猶有不足,其等亦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不足,假扣押之聲請,仍應准許。本件係屬重大公益、社會矚目事件,並經法扶會依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第6 款規定決議,相對人依同法第13條第1項申請法律扶助,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得以法扶會或其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供擔保,因而維持士林地院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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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