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連恭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崔惟雄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崔惟雄所有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建號1739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
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
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相對人崔惟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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